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


小说: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作者: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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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三E号外)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十件:如何看待其他焦点难点问题
  1、杂谈其他的焦点难点问题
  2、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及其他的焦点难点问题
  3、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面面观
  4、行政干预的由来与物权法的尴尬
  5、行政干预对于民间借贷以及抵押权关系的节制作用(A)
  5、行政干预对于民间借贷以及抵押权关系的节制作用(B)
  ………………
  5、行政干预对于民间借贷以及抵押权关系的节制作用(号外)
  【号外:天泽案最不可思义最嗟嘘不已】
  [提示]广州天泽公司是新能源行业的一颗新星,儒商曹刚是深受广大客户信赖的投资者、社会活动家、慈善家、明星企业家、老年颐康服务行业战略家,创造了“中国广州最具公众形象企业”。
  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有数百名新老领导人和许多专家学者亲临公司指导,积极参加天泽公司组织的全国性老年健康产业论坛。当其雄心勃勃地准备大举进军老年服务业并已经得到八大部委表示的时候,“一刀切”、“一锅端”、“大运动”席卷广州这座大都市,公司被查封,曹刚等数十人被羁押,遂引起众多投资者的抗议。
  有人严重质疑:如果把天泽公司判定为“非法集资者”,那么全国没有一家民间借贷的公司是合法集资的了!受理案件的机构至今无言以对……。行政干预主义氛围之下,再有名望的企业与企业家不算个啥,每个抵押权人更不算个啥。
  A、平安融资十年后突然变成“非法集资”的严打对象
  关于非法集资的性质推定,必须实行客观标准,这从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上都有这样的统一要求。倘若不采取客观标准而采取主观标准,那么再遵纪守法的民间借贷者也非常容易扣上“非法集资”的帽子,大量的合法企业甚至明星企业也会被活活地整死。
  最典型的例子,是广州天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非法集资案”。地方ZF对此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是否买账,如何买账,什么时候买账,买账到什么程度等,全凭官员的一句话。一届ZF与另一届ZF的理念也不相同,似乎法律和政策在他们手上变成了弹簧。当该公司平安融资十年之后,一夜之间突然被宣布“非法集资”,对融资人来了个下马威,令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措手不及。这样突兀的执法行动,从法理、情理、道理和伦理上如何解释呢?
  这间公司的独资法定代表人是曹刚,他的头衔有: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协委员、湖南省永顺县政协委员;广东省工商局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广东省老年基金会副会长、广东省老年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直机关天泽文体中心主任等。天泽公司2008年被中央权威媒体评为“中国广州最具公众形象企业”,整个企业十年来一直是信誉好、口碑佳、前景强、有实力。由此可见,天泽公司和曹刚比巨人公司和史玉柱,更有名气,更少缺点错误,更有群众基础,更有远见卓识,更符合民间借贷的行为规范,但两者之间的运气显然不同。
  所谓的“严打非法集资”运动,已经到了最不可思义、最不可理喻、最嗟嘘不已的严重地步。什么法理、情理、道理、伦理,在这种严酷的悲催情势下变得是那样的苍白。似乎在告示人们:再有名的民营企业,再好的公益性项目,再多的领导人和专家学者表示大力支持,广大的投资者再怎么趋之若鹜,无论如何也逃脱不了挨整的命运。
  我们耳闻目睹过史玉柱案、吴英案、刘晓庆案等典型案件,但怎么比较也没有曹刚案这么离奇。解读这个案件,不是天书,却胜似天书。人们有理由向官方提问100个“为什么?”,而官方始终无言以对。他们无法面对市场经济、金融制度改革的滚滚潮流,无法面对天泽公司报效国家回馈社会的满腔热情,无法面对广大投资者的各项诉求,无法面对众专家学者宏论滔滔的学术立场,更无法面对各级老首长对于天泽公司无微不至的关怀爱护的盛大情景,根本无视天泽公司合法融资、规矩经营的客观事实以及合理诉求等。
  广州天泽实业有限公司是2007年4月29日经广州市工商局核准,由成立于2005年4月的原“广州市理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天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成立,注册资金5001万元,总资产超8亿元。旗下拥有五家全资子公司和一家生物能源(生物柴油)产业基地,年产生物柴油70万吨。其中,永顺天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被湖南省政府列为重点拟上市企业。
  天泽公司的融资项目,对应于电子高科技、新能源、老年康乐项目,全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对象。在广州融资长达十年之久,过去几年一直是四平八稳的。直到2015年6月24号,广州官方突然变脸,查封了天泽公司的办公场所,扣押了公司的财产,冻结了公司的全部账目,遣散了全体业务员,赶走了数名老客户,阻挡了决意投资的准客户,老板曹刚和总经理、部门经理等骨干80多人悉数拘留,10月初曹刚等人被执行逮捕,目前仍然羁押在看守所。
  在“非法集资”证据明显不足、适用法律明显有误的情势下,既不进行公开审理,也不无罪释放被关押的一行人。从法理上说,当地J方是无权占有人;而当地J方却认为天泽公司是“恶意占有人”。至于什么是“非法”,什么是“诈骗”,只有天知道。作为被执行人也有自我保护与法律辩护的权利,作为债权人也有反映事实真相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任何压制自由搞“一言堂”的行为都是滥用职权的表现。
  2015年7月13日,一家有律师网的帖子称:“我们公司(广州天泽能源集团)有10年时间,做融资有9年多时间,从来没有拖欠过客户一分钱。客户的本金和分红都是按时发放。公司每年都关注灾区,每年都组织员工捐助灾区和无偿献血,也经常去慰问老人院,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与赞扬。公司主要从事研发销售生物柴油,还有国外的外贸(商务部发的证书),今年国家给我们企业一个养老项目(天泽颐康城),这是中国第一家养老示范基地。去年9月份中央八大部委也来我们公司召开研讨会。12月份中央.省政府的领导都出席参加学术会议(中国老龄事业高层论坛永久落户广东清远),这个论坛也给广东省政府争光了。上个月24号公安局就以非法集资的名义给查封了。同时也带走我们公司的一些同事。再说了:2013年7月份其他省政府也组团到我们单位学习融资的。目前公司查封了,所有的客户都在拥护公司,维护公司的名义。几千名客户联名以****的形式去上访(省政府、市政府、中央巡视组)要求把我们老板放出来,恢复企业正常上班。请问:公司这样还能恢复营业吗?”
  [简评]上述白皮书概述了天泽公司的良好风貌,指出从中央到地方以及粤湘各界都在大力支持公司的产业与事业,只有个别部门才“刮目相看”。如果说执法部门看走了眼、办错了案,那么,错得实在是太离谱了,办得太糟糕了。执法部门是为法律服务的,而法律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如果执法部门不为法律服务,不为经济建设服务,********地为金融垄断利益集团服务,或者为任务而任务、为政绩而政绩,那么就完全偏离了法治建设的轨道,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于经济社会和民间借贷当事人是有害无益的。上级和本级政府都在长期支持天泽公司,唯独公安部门出面阻扰,简直是咄咄怪事!
  2015年7月2日,天泽荔湾分公司公告《给全体客户的一封信》,令人顿生恻隐之心:
  【尊敬的天泽荔湾分公司的全体客户们:
  你们好!公司这次的清查行动,你们焦虑、不安和担心,是人之常情。这几天,公司客户的监事和部分员工、党员、骨干们都在商讨,有几点共识有必要告知全体客户们:
  这次公安部门的清查行动,是全国在金融领域部署开展的清理整顿“非法集资”行动,我们认为开展这种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清理行动是必要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受欢迎的。
  要正确认识“天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旗下“广东安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吸纳民间资金参与被列入2015年国家发改委四大重点工程之一的“广东清远天泽颐康城”的建设项目,是符合******关于经济发展策略的做法,充分认清“天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国家发改委重点工程建设的事实与其它从事非法集资公司是有根本区别的。
  天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自2005年4月在广州成立以来,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拥有相当规模的生物能源产业集团。2015年3月2日,公司在广州演艺中心召开的春节团拜会,曹刚董事长在会上宣布,公司十年来没有拖欠任何一个客户的利息和本金,曹刚董事长说,就算砸锅卖铁也要兑现归还客户的本金和利息。由此可见,公司是非常诚实守信,受广大客户信赖的公司。同时公司热心公益事业,在四川雅安地震中捐款150万元,为连州共和小学捐款30万元扶贫款,走访慰问东山敬老院、积极开展义务献血等活动,长期支持和赞助老年的文体活动。
  希望广大客户一如既往保持对公司的信赖,不要失去对公司的信心,要耐心等待政府的调查处理、冷静思考、不要心浮气躁,对身体不利,也解决不了问题,不如放宽心在家耐心等待。虽然公司暂时不能正常营业,影响了部分客户眼前到期的利息和本金的领取,但相信党和政府会很快调查清楚公司的事实和实际情况,到时必将顺延兑现客户的利息和本金。
  相信党和政府不会随便轻易否定一个有十年光辉创业历史且真抓实干的民营企业,尤其在国家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转型期,正如省长******在6月27日《广州日报》头条刊登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呼吁研究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创新部署。
  天泽荔湾
  2015年7月2日】
  [简评]天泽集团及其各个分公司被当地J方在同一时间内统一查封之后,引起了数千个贷款投资人的恐慌不安。在这个关键时刻,社会上各种负面消息都有,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都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通过安民告示,谣言止于真相,愤怒止于温情,惊慌止于承诺,专权止于民权,失望中酝酿希望,失败后孕育成功。此时此刻整个天泽公司命悬一线,债务人和债权人遂成为难兄难弟,只有同心协力才能度过难关。
  值得一提的是,整个广州地区数百家报刊杂志并非无原则地登载那些无厘头的负面新闻,没有随便人云亦云、随波逐流,只有一家小报鹦鹉学舌地乱说一通。
  现在不妨引用一篇新闻看点文章:
  “天泽能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查封
  by信息时报|记者李丹|2015-06-2719:55
  近日,众多老人聚集在广州大道中新达城大厦附近,只因一家名为“天泽能源”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查封。据悉,该公司多年来以超高回报率做诱饵,吸引老年人做投资,涉及金额达上千万元,如今仍有不少老人沉迷其中坚称并未“受骗”。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涉案公司被查封的告示。信息时报记者李丹摄
  低价旅游给老人洗脑
  记者了解到,参与天泽公司所谓“理财投资”的人大多40岁以上,他们最初接触该公司皆从低价旅游开始。作为受害者家属之一的陈先生告诉记者,早前其母亲钟姨在白云山遇到一群年轻人派发旅游券,称20元就能享受一日游,老人心动后参加了天泽公司组织的南海影视城一日游,随即掉入陷阱。
  如今钟姨已幡然醒悟,据她回忆,当时整个旅游并没怎么玩,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吃饭上。饭前,该公司播放了他们关于新能源的宣传片,然后有个“投资人士”上台讲投资,描述投资新能源的美好前景。“宣讲后,与我同桌吃饭的老人家就现身说法,称自己投资后一年就挣了不少。”
  钟姨告诉记者,每桌都有一个天泽的年轻人,不断劝说他们。
  拿回钱就要扣两成本金
  随后钟姨签了5万元的投资合同,利率为15%,一年期满之后赚了点儿小钱的钟姨本想拿回本金,却再次被对方20%的回报率诱惑,投资增到20万元。后来钟姨听一位朋友说本金拿不回来了,她便找到公司要求退还。几经争执,双方最终按合同办事:未到合同期拿回本金,须扣除两成本金和利息共4万余元。钟姨这才发现做了亏本“买卖”。
  不过,在场的多位老人仍坚称自己并未受骗,“存款上每季度会按时结息,我们都投资七八年了,而且公司经常组织活动。”但记者发现,这些老人一直没取回本金,而是不断加大投资。一旦想要回本金,就会遇到同钟姨一样的麻烦。早前,已有多人投诉并被媒体曝光。
  公司网站存在虚假宣传
  天泽能源公司的简介显示,其总部设在广州,从事生物工程技术及生物质能源的开发,旗下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注册资金5001万元,总资产约8亿元。实际上,该公司注册地在湖南省永顺县芙蓉镇。
  老人们的“投资”,就是与天泽能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为该公司董事长曹刚,该人是“广东省政协委员、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协委员、广东省老年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等。然而记者发现,这些名头皆源自该公司自家的网站,多为虚假宣传。
  目前,天泽能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广州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其在珠江国际大厦的分公司也同时被查封。警方表示案件仍在调查中,受牵连的市民可携资料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和荔湾分局的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咨询。信息时报记者李丹
  ■警方通报
  广州警方打掉一特大非法集资团伙
  承诺高额回报,实则非法集资,6月24日,经过缜密侦查,在广东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下,广州市公安局打掉一个以曹某等人为首的特大非法集资团伙,现场带回涉案人员85名。
  据公安机关初步调查,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新×城广场等地的天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隐秘手段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司员工通过向中老年群体随机打电话等方式,骗取相关人员前往该公司报名参加免费旅游,然后在旅游活动中宣讲该公司开展合作借款定期返息等业务项目,许诺年回报23%左右的高额利润,骗取他人投资,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或《借款合同》,实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信息时报记者刘军通讯员龚宣
  对于以上新闻事件,大家应当怎么看待呢?
  第一,新闻单位并不知道事件的原委与底细,法律知识肤浅,对于警方的查封行为进行了不实报道。最大错误在于直接把“涉嫌非法集资”篡改为“非法集资”,把民事纠纷当成了刑事案件。
  对于报社记者来说,是有闻必录的队伍,却以道听途说的素材来装点门面,并未对于天泽事件进行实地调查、分析研究。缺乏辨识能力和对文字内容缜密审核时,往往出现偏差。
  本文的题目是《“天泽能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查封》(以下简称《查封》),但在“警方通报”一栏中却篡改为“广州警方打掉一特大非法集资团伙”。前后内容不一致,就把“涉嫌非法集资”演变为“非法集资”,对公众造成了误导,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妄断、妄议行为。客观上是对于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进行公开抹黑,让不明真相的公众和部分债权人谴责其“非法集资”,挑动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内斗,并故意掩盖官方错误的“严打”事实。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告示》上,写的是“涉嫌非法集资”,为什么该文中“警方通报”一栏中却出现了“非法集资”的字眼?为什么标题关键词与内容关键词不一致?这样移花接木式的误导到底有什么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相关单位或个人是否非法集资,连公安部门所下结论都不能算数,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换言之,对于融资的性质认定,一定要以法院的司法公文为准。在司法公文下达之前,任何组织与个人所下的定义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妄下结论。对于新闻单位或个人而言,更不可以这样妄下结论。
  “涉嫌非法集资”的语义,是介于“非法集资”和“不是非法集资”之间的过渡性语义,所展示的是“可能性”,并不是已然性。
  各个执法部门对于案件性质的推定,只能根据“已然性”的客观事实作出正确判断,所谓“可能性”、“或然性”、“将然性”则不足以凭证。对于新闻报道也有同样的要求,不能把主观臆测的东西塞进文章中来。
  然而,“查封”一文中,前面讲的是“涉嫌非法集资”,后面讲的是“非法集资”和“特大非法集资团伙”,完全是自相矛盾的说法,后面的说法肯定是不实的说法。
  第二,公安部门对于天泽公司的查封纯粹是正常履行公务行为,当前并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的定性报告。现在的中心任务是达成统一认识,而先入为主的新闻误导是非常有害的。
  据报道,2015年上半年以来,警方在整个广州市查封过多家融资企业,是按照上级公安部门的统一布置进行的。作为公安部门需应对群众举报、相关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或者根据所掌握的线索采取必要措施,这是其履行职责之所在。
  问题在于,对于公安干警而言,仅仅熟悉非法集资之类的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此基础上认真掌握一些民法、民法司法解释之类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物权法》等就是很好的一类明文规定。
  了解天泽公司具体情况的人就会知道,这个集团公司确实存在融资行为不够规范的方面。为了教育、挽救这间明星级的公司和曹刚这种明星级的法定代表人,执法部门最好的办法是促成他们进行彻底整改,从而达到规范化的程度。否则,对于整个天泽集团公司会造成宗法灾难性后果,并对于广大的投资者、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纵观各种所有制企业,没有缺点错误的毕竟是少数。倘若对于每个融资企业动辄得咎,非要往刑事案件上扯,那么全广州就不存在几个好企业了。所以,我们还有注意的一点,是执法中还有一个“法不责众”的土规则。
  近年来我们通过权威人士得知,整个广州市有十万家地方国营企业,从1998年开始恶意拖欠、克扣、截留、挪用、抢夺、侵占、私分或者涉嫌贪污广大职工的住房补贴费多达1000多亿元,18年来的利息也有大约1000多亿元,两者相加涉及2000亿元。
  对于恶意欠薪的企业行为,司法上早已入刑法,广州市也有多个判决的先例。对于这样的违法企业,首先是追究刑事责任,接着是追究行政罚款的责任,再接着是追究民事责任。但是,恶意拖欠住房补贴费的性质更加严重,社会影响更大,广大职工也是一生中最大的损失。
  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恶意拖欠住房补贴费”企业受到刑事处分和行政处分的,甚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也很少。主要原因在于,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起反作用之外,另有还有“法不责众”的土规则在起作用。
  相比之下,在广州市,整个天泽公司还是正规的融资单位。拥有高新技术企业和新能源环保型企业、社会福利型企业,并不是空壳公司,老板也没有跑路,十年来能够正常的支付借款的本息。如果将这样的融资单位定义为非法集资单位,那么,全中国没有几个合法融资的单位,成千上万个民营企业就会被人为地抹杀掉,后果不堪设想。
  天泽公司多年来受到众多党政军老领导同志们的密切关注与大力支持,充分说明了这个企业很不一般。该优惠政策的,就应当毫不犹豫、毫不动摇地优惠。
  《查封》充溢着激进的观点,全是一面之词,根本是无法理和无事实的泛泛而谈。执法部门没有结案就推定为“非法集资”、“特大非法集资团伙”,显然是极不负责任的夸张煽情。
  第三,把正常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直接当成“非法集资”的铁证,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关于钟姨的投资概况是,第一期出借5万元,年利息15%;第二期出借20万元,年利息20%。年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当年法定年利率的四倍,整个《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钟姨在合同届满之前提前终止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出借人的义务,违反了《借款合同》第7条的规定。该条约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如乙方提前还款,须向甲方支付一年期限的借款利息,如甲方要求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并征得乙方同意,同时约定从还款本金中扣除20%及乙方已支付的利息金额作为提前还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上述的甲方,是指出借方即钟姨。上述的乙方,是指借款方即曹刚(代表天泽公司)。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无论是哪一方违反约定,都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是公平合理的,也是无可厚非的。
  《查封》提到,钟姨在第一期投资届满后,仅仅拿到了利息,没有拿到本金,公司业务员动员她继续投资或者加大投资。该业务员的做法确实有不当的地方,但不能据此推定天泽公司存在集资诈骗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首先要分清到底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然后再分清相对的过错责任(非刑事责任)。
  天泽公司从来没有规定过、也没有宣传过什么“第一期届满后一律不支付本金,需要出借人继续投资”。该公司一向倡导“借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一般不会过于为难借款人。所以,钟姨与天泽公司或者与曹刚所发生的第一期取款不自由行为,纯属钟姨与业务员的个人行为,纯属一场误会。
  实际上钟姨把其所有的5万元改投至第二期,年利率由15%增加至20%,不但没有什么损失,而且还增加了收益,钟姨应当感谢天泽公司才对,怎么反而骂天泽公司“诈骗”呢?究竟其诱因,是“后来钟姨听一位朋友说本金拿不回来了”这个情况的出现,是促成钟姨反悔、毁约的原动力。
  对于钟姨事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切实的了解。
  一则,钟姨事件纯粹是个个案,不是普遍性的事件。
  《查封》武断地认为“但记者发现,这些老人一直没取回本金,而是不断加大投资。一旦想要回本金,就会遇到同钟姨一样的麻烦。”只是针对于“我们都投资七八年了”这些自愿和大方的出借人而言的,这只是整个借贷队伍中很小一部分人。对于这些人,既可以加大投资,也可以缩小投资。至于“不断加大投资”的,只是另外一个类别。
  《查封》同时也承认了“不过,在场的多位老人仍坚称自己并未受骗”,至少说明了天泽公司还是讲诚信的。实际上这不光是多位老人的感觉,而是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共同感受。倘若这间公司是欺诈性的非法集资公司,一些老牌投资者根本不可能一如既往地坚持投资七八上十年,很有可能如钟姨一样坚持一年后就半途而废了。
  为什么其他人能够一连投资七八年都不觉得麻烦,而钟姨投资才一年就感到麻烦?主要原因在于每个人的个性不同,心里承受能力不同。
  二则,出借人不能准时拿回本金,有时候是由客观原因引起的。
  譬如,本年一连数月又对该公司进行停业调查,天泽公司在被查封的情势下,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活动。又如,天泽颐康城项目启动之后,公司资金需求量骤然增加,同时对于业务员的展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故偶尔出现鼓励“不断加大投资”的情况也是有过的。但这种情况绝对不是经常性、长期性发生的,也不是每个投资者都受到这样的刁难。
  三则,天泽公司无过错,过错方在钟姨。
  如果天泽公司以小于或者等于上一期的利率向钟姨借款,那么天泽公司就存在过错,否则就无过错。钟姨在天泽公司无过错的情势下单独毁约,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其后果并承担毁约责任。作为记者和新闻媒体,不同情无过错方,反而同情过错方,这样的立场观点显然是完全错误的。
  事实上,钟姨这样的人并不是受害者。倘若是受害者,她根本不可能自觉自愿地从投资5万元猛增到20万元,顶多在第二期中继续投资5万元而已。至于她单方面提前终止第二期的合同,赔偿损失后又感到委屈与后悔,那都是咎由自取。
  四则,天泽公司的融资行为可能存在瘕疵,但不足以构成非法集资的档次。
  天泽公司这几年来树大招风,由于名气大而影响到同行们的羡慕妒忌恨,有向该公司的业务员和客户挖墙脚的,有以30%至36%的优惠价恶性竞争客户的。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天泽公司接二连三地在广州成立了几个分公司,甚至把分公司开到珠江新城“金融中心”那边去了。
  珠江新城是广州市的金融中心,著名的金融中心大厦也在那里。这样一来,就引起了众多金融机构的恐慌,背后里放冷箭告阴状的肯定会有的。珠江新城分公司才开张几个月就出事被查封了,这个事情肯定是有隐情的。
  类似于钟姨这样的人,也是被竞争者分化瓦解的对象,只要抓住天泽公司的一个把柄就见效了。当然,金融机构那一邦人是高智商的人,要排斥天泽公司那样的融资竞争者是更加容易的。所谓严打小组,里面就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席位在内。这样的人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分分钟可以黑打竞争对象。
  B、根本无法解释的严重问题
  关于天泽案,是比吴英案和史玉柱案更具争议性的案件。对于以下焦点问题,当地J方无法正面解释。
  一问:为什么天泽公司在民间借贷十年后才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我国金融制度改革已经稳步地向前推进,民间借贷的自由空间得以拓展,天泽公司的融资、投资行为更加规范,并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高科技、新能源产业和老年健康服务业亦受国家政策重点扶持,曹刚及其天泽公司受到从中央与地方上百名新老领导人的支持。如果之前不存在“非法集资”行为,那么如今更能证明其民间借贷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和清白的。
  倘若法定代表人曹刚及其天泽公司是“非法集资”的队伍,难道说那么多的老领导不进行阻止而亲临会议现场对天泽的活动进行大力支持?有那么多的官方媒体对此进行公开的报道?
  我们应当坚信,那些有长期革命工作经验的老同志、老领导,法律意识并不比别人差。说一个革命老人老糊涂也许可以成立,说上百名革命老人都一同老糊涂,根本就说不过去!说一家官方大媒体糊涂也许可以成立,说上百家官方大媒体都一致性地糊涂,根本就说不过去!
  执法部门不仅要尊重天泽、尊重曹刚和尊重广大的投资者,而且更要尊重中央、地方的各位老同志、老领导!而且更要尊重各大新闻媒体的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洞察力!不要一时半会儿的意气用事,一定要尊重事实、尊重客观规律,总之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今后还不知道会生出什么事端来的!
  事实证明了这样的道理:天泽公司十年前不是“非法集资”者,十年后更不是“非法集资”者。这间公司越来越遵纪守法,越来越走上了正轨,越来越“重合同,守信用”,越来越受到老领导们的器重和广大投资者的信赖。
  一位天泽公司的拥趸者对警官说,如果说天泽公司是非法集资单位,那么全广州市就没有一家是合法融资的单位了;如果说曹刚是非法集资的头目,那么全广州市就没有一个是合法融资的头目了。这样一来,动员全广州市的警察一齐出动,一年三百六十五日,每天二十四个小时连轴转,怎么抓也抓不完,看守所怎么关也关不了这么多人。
  以下还有这样的对话:
  警官:(天泽)企业许诺给债权人每年以21%的利息,哪有这么高的利润维持啊?
  访问者:你怎么知道天泽公司到底有多少利润?你听说过他们的产品介绍吗?你知道我国“三桶油”公司多年来的暴利吗?你可知道许多房地产企业利润率高达100%以上吗?你懂得投资期与产出初期、中期、后期的利润是不一样的吗?
  警官:银行借贷利率不超过集资利率的四分之一,企业许诺给债权人那么高的利率是骗人的。
  访问者:一般而言,银行借贷利率确实没有这么高。殊不知,全国有1000多万家中小微型企业,其中有几个能够从银行贷到款?即使是从银行贷到款,到底什么时候、到底是否能够贷到?即使能够贷到几十万或者几百万,这对于天泽公司的几个巨大工程工项目来说根本是杯水车薪。再者,银行的基准利率是不高,但有时候也有高达38.86%以上的。如我们居民使用借记卡借贷商业银行的现金,每日的利率是万分之五,现金提取还要收取2.5%的手续费等。
  天泽公司前几年的集资利率是13%左右,是最近两年才涨到这种程度的。与其他公司比较,这是处于中下等水平,有的公司许诺32%以上。至于天泽公司是否骗人,你们最好对几千名债权人进行调查问卷就知道了。我所了解到的事实是,天泽公司搞融资有十年时间,从来没有拖欠过客户一分钱,老板从来没有跑路,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这位访问者就是天泽公司的客户,他向警方提交了1.7万字的请愿书,殷切希望警方严格依法办事,立即释放曹刚,让明星企业天泽公司回归正常的营业状态。
  二问,为什么当地J方赶紧在法释〔2015〕18号文件公布之前突击查处天泽公司?
  这个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发布日期在2015年8月6日,生效日期在本年9月1日。标志着新法代替旧法、对于刑事诉讼范围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切割,对警方的执法行为加大了约束力。官方在新文件公布之前突击查处天泽公司,是有意回避民间借贷新法的约束和心虚的表现。全市采取“一刀切”、“一锅端”和“大运动”式的突击查处“非法集资”,未免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连累无辜并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双双受损。
  对于执法要求,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人性化是基本要求,除此之外还得要有公开化、阳光化、透明化的要求。真正合乎程序、合乎法律规范的执法行动,于处理法律关系时是平稳的、安心的,根本不害怕新法会带来什么“麻烦”。至于法释〔2015〕18号新法,该来的还是要来的,该遵守的还是要遵守的,不要以为提前行动抓捕了曹刚等人就可以“事过境迁”了。
  广大群众并不反对警方立功受奖,这当然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问题在于,不问三七二十一的急功近利,往往是适得其反,把好事变成了坏事。
  当地有个什么领导小组公开散布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第2页饼方图解释“什么是非法集资?”图解为:1吸收资金未经批准;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高额回报;4吸收资金对象为社会公众。
  上述的图表俨然如天书,谁也看不明白,并不排除小题大作、断章取义、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嫌疑。
  360百科《非法集资》的词语定义是:[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上述《解释》第一条声明,对于所有的“非法集资”推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照以上第一个条件,责任在金融管理机构。国家扶持高科技、新能源和养老产业优惠政策,肯定了天泽公司的投资方向,金融管理机构故意不准向商业银行贷款,故意不让该公司利用民间借贷这个杠杆,带着破坏了金融制度改革和国家的产业政策,所以责任在金融管理机构,不在于天泽公司。
  再者,天泽公司于前十年的各种融资行为,已经被领导小组(含政法、金监、公安)所默许,并且一直被中央八大部委、省、市政府所默许,不能随意定义为“非法集资”。天泽公司之前无罪的,现在更是无罪的。
  所谓“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并不必然构成“非法集资”的要件。既然是“合法经营的”,就有条件“吸收资金”。国有、集体企业能够“吸收资金”,为什么单单民营企业不能“吸收资金”?
  对照以上第二个条件,根本是牵强附会,相当于“霸王条款”。在金融垄断体制里面,推销任何股票、债券、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什么宣传手段都可以自由发挥。尤其是上市公司发行那些股票,根本是虚拟经济范畴,哪能与企业实体经济的民间借贷相提并论?
  天泽公司融资过程中,自费宣传国家的高科技、新能源政策,以及花巨资开展全国的学术交流,跟大家讲法制课,普及法律知识和科技知识,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明明是对于全社会是有利的,怎么连这个也成了“非法集资”的要件与“一大罪状”了呢?
  对照以上第三个条件,天泽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这是一种契约精神之所在,也是必须的。如果没有承诺或者承诺上有欺诈行为,那才够得上“集资诈骗”。该公司每一年每一期的合同利率,并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连错误也算不上,哪里存在“集资诈骗”?
  注意!参加天泽公司的可能有ZY级、S级的等多名高级干部。你说曹某人再怎么集资诈骗,给他100个胆子也不敢向ZY级、S级的等高级干部“集资诈骗”嘛!
  对照以上第四个条件,说什么“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不必然构成“集资诈骗”的法律要件。以上4个条件都非常抽象,抽掉了“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这样的核心内容。所以说这个司法解释有瘕疵,把上世纪80年代一些旧观念、老办法也塞进来了,与当今社会金融制度改革很不协调,同时与支持民间借贷之2015年之最新司法解释的意义有抵触的一面,所以不具备标准化的普世效力。
  三问,为什么连中央八大部委和省政府都大力支持的投资项目都被当地J方横加拦阻?
  天泽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都是取得中央八大部委和省政府批文的,其主持的几次大型学术会议上,有中央、省、市和大军区、省军区数十名现任领导和老领导们亲临现场表示热烈支持。如此看来,只有当地J方才懂得“非法集资”,那么多现任领导和老领导都不懂“非法集资”?某些媒体上竟然说天泽公司这是“虚假宣传”,到底谁真正是弄虚作假?
  再看那个小册子第7页,关于“遇到哪些情况应怀疑为非法集资”之(五):[打着“高科技产品”、“新兴产业”、“国家支持项目”等旗号,宣传鼓动投资的],这也作为他们的经验之谈来了。
  回顾改开搞这几十年来,各级ZF组织人马不远万里浩浩荡荡到国外招商引资,对外国人给钱、给人、给土地、给优惠政策等无所不用其极。同样是“高科技产品”、“新兴产业”、“国家支持项目”,为什么对待外国人和本国人却是冰火两重天呢?
  广东、湖南两省及各市ZF十几年来对天泽公司补贴过什么钱没有?这两省ZF都没有能力投资巨大的“清远颐康城”,这明明是天泽公司自筹资金为这两省分忧解难嘛!
  四问,为什么当地J方矛头指向当地赫赫有名的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
  天泽公司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有担当的明星企业,为国家发展新能源、老年健康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披荆斩棘小有成就。就民间融资这一板块而言,全市没有一家能够与之媲美。数千名债权人非常看重曹刚的企业文化建设与人品,也看好企业发展前景,即使利息回报低一点也愿意倾囊相助。在曹刚被关押的日子里,每逢周一就有数百名债权人自发地到市*政*府*门前请愿,要求官方放人还债。但是这些善意的批评无法感动“上帝”。
  天泽公司的主打产品是生物柴油,由于近两年来原油市场不景气,利润很薄是事实。作为投资额度巨大的清远“天泽熙康城”,唯一出路是通过再融资、再借贷才能度过难关。在这个关节眼上,当地J方以“非法集资”为名,禁止其再融资、再借贷,等于是釜底抽薪。
  相关问题的深入分析,请见本文后面的【号外】。
  五问,为什么当地J方鼓励大家举报却不给他们回执和清偿债务的承诺?
  外界人殊不知,举报非法集资将意味着什么?有奖金吗?没有。有回执吗?没有。有帮助清偿的承诺吗?没有。J方是热烈欢迎大家来报案的,否则就立不了案,也就捞不到钱和荣誉。
  再看那个小册子第5页,关于“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二)参与非法集资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三)参与非法集资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第一项,已经颠覆了民法的规矩,执法单位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一致规定,侵权人、施害人负责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权利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并不必然受到损失,损失的往往完全是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
  在这个大都市中,很多人报案好几年上十年都没有讨回一分钱的债务。而且由于刑事案挡在前面,当事人不能单独向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借贷纠纷。
  上述第二项,意思是当事人的交易全部是违法的,连债权人取得的利息、分红等也一起被没收。所以,当债权人举报债务人时,J方根本不理睬利息、逾期利息、赔偿金之类的请求。
  上述第三项,意思是把“非法集资”主要责任人、所有参与的连带责任人包括业务员、中介人等全部包罗进去,个个是犯罪分子。J方想抓捕多少人就是多少人,想怎么整就怎么整。
  现在我们不妨来个假设。假若因为J方的错误执法行为,导致天泽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遭受损失,J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难道说这也要“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吗?
  六问,为什么当地J方几任局长前腐后继特别令人发指?
  此处笔者不便赘述,因为解铃还须系铃人。
  七问,为什么当地司法部门既不审理也不当场释放曹刚?
  对于明星企业家曹刚,要么开庭审理,要么作无罪释放,二者必居其一。不能既不审理、也不当场释放曹刚。每个执法部门必须依法办事,认真听取广大老领导和群众的意见,尽快对曹刚和其他一行人作无罪释放。
  大家还记得“时间是金钱”这句至理名言吗?由于错误关押一年,公司的经营损失和机会损失非常巨大,光是每天徒增的利息是一笔巨大的数目。数千名债权人每天为实现抵押权而焦虑,而且到处呼吁、处处维权投入了大量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大多数债权人一致认为J方执法不当,才导致这样非常不利的被动局面。
  C、【号外】天泽公司巨额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说明了什么?
  有的干警对举报人说,天泽公司许诺给投资者以百分之二十几的利息,哪有那么高的利润啊,纯粹是骗人的(把戏)。我敢说这个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或者只见树叶、不见森林,或者把别人的缺点错误无限放大、把优点无限缩小,犯了以偏概全、以点概面的逻辑错误。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当警察的怎么知道工商界的具体情况?为了充分说明他们所掌握的信息是孤证、假证、虚证,下面将举出5个重要事例。
  众所周知,民营企业的税率通常低于公有制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福利型行业又有几年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大家知道,能源行业是销路好、利润大的行业,房地产行业更是暴利行业,每年福布斯等机构评选出来的亿万富豪40%以上是搞房地产的,搞高新技术的占30%以上。这两种行业的利润率,有的高达100%以上。特别是,天泽的颐康城项目一经推出,数百名投资者立即趋之若鹜,大把大把的马上投资,原告也是在这个时候决定下单的。
  据介绍,天泽的颐康城项目,有养老院、医院、体育锻炼场、商品房、学校、研究机构和农贸市场、生活设施等一应俱全,依山傍水,环境优雅,是养生的理想天地。诚然这是一笔巨大的长线投资,五年之后初见成效,十年之后大见成效。至于负债经营,这是肯定的。
  至于考核利润率,不能简单地定义为“收入—投入=利润”,“利润率=产出/投入X%”。投资期的利润率与正式经营期的利润率之算法肯定是不一样的。
  [例一]办一所小型民营医院半年收入1亿多
  最近网络上流传一篇雷人的文章:《精神病院股要在香港上市天天爆满毛利高达40%》,温州康宁医院是一家私家精神专科医疗集团,其主要收入来自于治疗和一般医疗服务,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6个月,这一部分收入达到了1.12亿元,占整体比重69.6%。目前该医院开设的低端病房与低端服务,不久会进入高端病房和高端服务领域,利润率就更高。
  文章披露,目前,中国有超过1.8亿人口患有精神科疾病,即接近8个人里面就有1个患有精神科疾病,但是其实相关缺口非常之大。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平均每1万人配备的精神科医生及精神科床位分别为0.15名及1.47张,相比之下,G7国家同年每1万人配备的精神科医生及精神科床位的中位数分别为1.2名及7.4张。
  广州日报2015年10月11日A4版有大半版面报道:《每6人中1人有精神问题》,焦虑症患病率10%,抑郁症患病率5%,严重精神障碍患病率1%。从3岁到80岁,15%的人焦虑抑郁。全省15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仅1/3获登记管理。省精神卫生中心主任贾福军直言,全省约2万张精神科床位“一床难求”,90%以上重性精神病患者只能在家康复。
  [例二]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医院最红火
  于今年5月份以来,笔者5次到石井街东秀路143号,深入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医院调查研究,得知该医院共有病床6000多张,日日爆满,精神病人需要预约住院。每人每月的住院医疗费,最低是6000多元,最高是18000元。病人住院的,短的连续几个月时间,长的连续超过24年。我估计这个医院的纯利润率超过200%,比房地产业还更加暴利。
  天泽的颐康城项目地点,比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医院的地点更好,环境更幽雅,交通更便利,配套设施更齐全,而且投资更省钱,更适合在那里开设精神病医院。对于天泽公司而言,只要搞得这样一个好项目就足够了。何愁不兴旺发达、财源茂盛?何愁不能向广大投资者还本付息?
  曹刚这个人善于交际,高朋满座,门路广泛,神通广大,相信他在清远兴办一家广东省最大的精神病医院是办得到的。
  然而,近一年来,在非法集资之证据不足的情势下,曹刚及其同僚们依然失去了人身自由,全公司的融资业务和工程项目被迫停止了。现在大家都知道“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经济学原理,如今的借款人与出借人是多么的被动与悲伤?
  记住:是时势造英雄,不是英雄造时势。有的警官对举报人说,百分之二十几的利息,企业里哪有那么高的利润?对此,我们只能说,这样的警官成天坐在办公室孤陋寡闻,根本不知道外面的世界有多大,对于相关的行业信息更是一无所知。
  几十年来,所谓“三桶油”历来是全国最暴利的企业之一,目前天泽公司做“油”的生意已经逾期十年,净资产已经超过5亿元。下一步是超大型的房地产项目,更是暴利中的暴利项目。天泽公司搞一些民间借贷,某些人就惊慌失措,搅得鸡犬不宁,闹出了很多笑话,真正是咄咄怪事!
  [例三]民办养老院受政府资助补贴非常可观
  天泽公司的另一宏大计划项目,是即将斥巨资在清远市建设规模巨大的老年颐康城,也是全国最大规模的养老院集团基地。这个特大型工程建成之后,将接受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的大力支持,将会有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财政资助补贴。至于补贴数额,肯定是非常可观的。
  目前,广州市公办养老院,每个床位的补贴有四万元。对于民办养老院,每个床位的补贴是二千元。广州市民政局决定,即将提高民办养老院的补贴,除此之外还有“人头补贴”。
  这个好消息见于广州日报2015年11月21日星期六A5版《市民政局:将提高民办养老院补贴》,证明确有其事,民营养老院的前景将越来越好,将会结束微利时期,大踏步迈进暴利阶段。
  据报道,11月20日上午,毛桂平等省人大代表就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约见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发改委等政府部门负责人。省民政厅副厅长饶美奕说:“下一步的解决办法,一个是继续争取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另一个是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至于如何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投资者如何融资等,她是不管这些的。
  饶美奕介绍说,2013年、2014年投入养老服务业的资金分别为3.8亿元和14.05亿元。2015年截至上半年,社会资金的投入超过10亿元,预计全年将达到20亿元。
  倘若天泽公司没有被制止融资,那么,社会资金的投入肯定不止这些,“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就会加快。
  有的执法部门老是看当前天泽公司的落后面,武断地认为这样“集资”(融资)下去就会连累成千上万投资人,以为“到头来祸害无穷”,毫不犹豫地把这间公司作为严打的对象,根本不知道他们是在杞人忧天。
  天泽公司已经投资的项目和将要大力投资的项目,在投资和融资之前就作好了一番可行性研究,同时也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广州市政府历来是大力支持民办养老院的全面发展的,但是,政府辖下的公安部门,明显的与本地政府的指导方针不和谐,不合拍,这肯定百分之百是错误的做法。
  老年颐康城建成营业之后,即使是按照“每个床位补贴二千元”计算,估计在三年内就可以收回成本,第四年就可以开始赢利。天泽公司的股东们和企业家们不着急,成千上万个债权人投资者不着急,干警们到底着急个啥?说得难听一点,这叫做“皇帝不急太监急”!
  [例四]广州天价养老院月租8千
  中华网2013-10-13《广州天价养老院月租8千入住者多为退休教师公务员》爆猛料,养老院护理费从2000元到8000元不等,如果入住者完全能自理,也要收取500元护理费。月租费、伙食费、护理费及其他杂费(部分公寓还收取水电等费用)加在一起,每人每月平均花费至少达到万元以上。
  入住“天价养老院”的主要人群,除了部分是归侨或港澳台胞外,大部分是退休教师和公务员,还有国有企业退休干部。许女士(化名)的父母入住了一家“天价院”,每月至少要花21000元。他们的退休金已算中等偏上,但仍需要子女补贴。
  从以上新闻消息来看,前几年曹刚等人决定斥巨资建设清远颐康城是很有战略眼光的。若论自然环境条件,这座巨型养老院比广州市任何一家公办和民办的养老院强得多。
  目前,清远颐康城因为资金短缺没有建成,有的人就断言曹刚等人是“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这样“先声夺人”、“先入为主”的结论是不是太早了些?是不是太不负责任了呢?
  [例五]3千万重奖与查封很久之冰火两重天
  (A)省政府对从事新能源的私营企业主重奖3000万
  2011年01月13日,广东省人才工作会议上,深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领衔的广州医学院呼吸疾病防治研究创新团队,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颁发的首届“南粤功勋奖”,各获得奖金3000万元。(新华网2011年01月13日《广东颁发首届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这个奖励的额度是全国科学技术最高奖的6倍,是诺贝尔奖的5倍至7倍。民营企业家王传福的项目是电动汽车,也是新清洁能源项目中全国得奖最高的一个幸运儿。实际上这个项目至今未见成效,在消费者中推广电动汽车方面举步维艰。
  (B)省政府对私营企业主和其他个人重奖500万
  新闻报道中还提到,与此同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新一代无线技术平台及产业化团队、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作品创作与推广团队、广州大学周福霖院士、中山大学林浩然院士、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邓国顺分别获得首届“南粤创新奖”,各奖励500万元。
  这个奖励的额度,是全国科学技术最高奖同样的额度。全国的“两弹一星”元勋所得的最高奖,也不过如此。
  究竟其实,这些被重奖500万元的企业都是私营企业和个人,没有公有制企业及其全民企业的团体人才,都是对私不对公的。
  上述的“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共同点就是对于高新技术及其人才的重奖,包括对于新能源项目的重奖。
  (C)冰火两重天
  同是民营企业,同是清洁新能源项目,冰火两重天!
  天泽公司的生物柴油之新能源项目十年前早已见成效,每年产出生物能源70万吨,其功劳比比亚迪公司大得多!然而,整个湖南省政府和广东省政府并没有对天泽公司什么奖励。不但没有得到什么奖励,在广州市竟然被公安部门查封了半年多之久!
  诚然,比亚迪公司有些其他的方面也不如天泽公司。天泽公司受到中央和地方党政军高级老领导光顾人数是最多的,重在精神鼓励,而不是物质奖励。
  现在作一个假设:假设天泽公司的老总是王传福,而不是曹刚,那么,他不但不会受到公安部门的羁押,也不会贸然查封公司的财产,而且还会得到3000万元或者更多的重奖!生物能源项目与电动汽车项目,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前者比后者更胜一筹。
  本来,民间借贷这样的事情,完全是老百姓之间的事情,跟政府来说是“井水不犯河水”,也不见得是大水冲了龙王庙。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情,不出差错才怪呢!
  天泽公司打算为广东省人民作重大贡献,而本地政府的公安部门阻止他们作贡献,真正是咄咄怪事!
  【声明】
  本文竭力为明星企业天泽公司和明星企业家曹刚辩护,绝不反对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真正的“非法集资”者,相反地会举双手赞成。问题在于,在金融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执法部门应当认清形势,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法治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人性化和公开化、阳光化、透明化是新时期的新要求,慎用刑法尤其是死刑是当前的第一要务。
  在法释〔2015〕18号新法的感召下,当地执法机构还是有所领悟的。譬如,全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群众最多的金融犯罪案——“广东邦家公司”案,主犯王民权、张岩分别只判处14年、7年。如果是按照往年的套路,涉案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多元等于是“十恶不赦”,必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文受篇幅限制,省略了10万字。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相关词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57-2-29
  〖本文要点〗
  关于非法集资的性质推定,必须实行客观标准,这从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上都有这样的统一要求。倘若不采取客观标准而采取主观标准,那么再遵纪守法的民间借贷者也非常容易扣上“非法集资”的帽子,大量的合法企业也会被活活地整死。
  我国金融制度改革已经稳步地向前推进,民间借贷的自由空间得以拓展,天泽公司的融资、投资行为更加规范,并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高科技、新能源产业和老年健康服务业亦受国家政策重点扶持,曹刚及其天泽公司受到从中央到地方上百名新老领导人的支持。如果之前不存在“非法集资”行为,那么如今更能证明其民间借贷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和清白的。
  对于执法要求,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人性化是基本要求,除此之外还得要有公开化、阳光化、透明化的要求。真正合乎程序、合乎法律规范的执法行动,于处理法律关系时是平稳的、安心的,根本不害怕新法会带来什么“麻烦”。至于法释〔2015〕18号新法,该来的还是要来的,该遵守的还是要遵守的,不要以为提前行动抓捕了曹刚等人就可以“事过境迁”了。
  字数:198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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